需要提高耐壓試驗壓力的情況 |
發布日期:2022年04月24日 瀏覽次數:25 |
2019版《壓力容器設計工程師培訓課程》在4.12.3中列出了9種需要提高壓力試驗壓力的情況,其中1、2和3在GBT 150.1和TSG 21固體體積法規中有明確規定,其余各不相同 今天,讓我們來學習標準中明確規定的前三條 1。立式容器采用水平位置進行水壓試驗時,試驗壓力應包含在立式試驗時液柱的靜壓中。參見GBT 150.1的4.6.2.1 a)解釋:雖然GBt150 1.4.6.3中只規定“如果試驗壓力大于4.6.2.2和4.6.2.3中規定的壓力,則應進行檢查”。但液柱(長筒)靜壓大的設備仍需進行檢查 SHt3074-2018第8.5.2.1 b)條規定:當容器垂直壓力試驗中液柱靜壓大于或等于設計壓力的5%時,即使采用國家標準GBT 150.1-2011(公式5)中規定的試驗壓力,也應根據國家標準GBT 150.1-2011第4.6.3條檢查容器各元件的應力。此外,對于高度大、直徑大、壁厚小的立式容器,水平試驗中還應考慮直徑方向上液柱的靜壓 原因如下:(引自參考文獻:李俊如。使用SW6設計軟件計算壓力容器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。石油化工設備,2019,48(5)) 圖 2當液柱靜壓在工作條件下含有的介質大于水壓試驗時液柱的靜壓時,應考慮相應增加試驗壓力。見GBT 150.1的4.6.2.1 b)解釋:實際方法是:1)垂直試驗,根據GBT 150.1公式5)中的試驗壓力值,包括工作介質和試驗介質(通常是水)之間的液柱靜壓差(沿圓筒長度)。2) 立式容器應進行水平試驗,工質液柱(沿筒體長度)的靜壓值應以GB150.1 公式5)中的試驗壓力值為基礎,包括立式容器是否站立或躺著進行壓力試驗,取決于試驗現場的條件。一般認為,高立式容器最好倒置放置,但也可以放置在車間的坑中,如下圖所示。短立式容器通常最好站立,但也可以躺在工裝鞍座上。對于帶有超壓泄壓裝置的壓力容器,如果設計要求進行氣密性試驗,設計應給出設備的最大允許工作壓力。此時,最大允許工作壓力應取代設計壓力,以確定壓力試驗壓力。見GBT 150.1中4.6.2.2的注釋1和TSG 21 解釋中3.1.18的注釋:這是因為氣密性試驗壓力是設備的設計壓力。根據TSG 21的4.1.10.1,氣密性試驗期間應配備安全附件。此時,如果安全閥的整定壓力(也稱為動作壓力、開啟壓力或超壓極限啟動壓力)≤ 無法進行設計壓力、氣密性試驗。根據b3。GBT 150.1中的1?;騮sg21的3.1.9.2或9.1.4.2。此時,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可以大于設計壓力,但不能大于最大允許工作壓力 出現問題時,按GBt150 1附錄B3 2。容器允許有一定的超壓極限。對于只有一個安全閥的情況,超壓極限為設計壓力的10%,但不得超過20KPa。超壓限值是指在安全閥開始排放介質后,容器內的壓力可能會繼續升高,但該增量不得大于允許的超壓限值。(這個增量是安全閥的泄壓能力。如果泄壓能力不足,則應選擇DN更大的安全閥) 盡管介質釋放后的超壓較短,且材料的承載能力可以充分利用,但該“超壓”的安全性應提前通過水壓試驗進行驗證。此外,它是一個“超壓”,大于容器的最大允許工作壓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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